《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4月27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 霞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月27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決定(草案)》已比較完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之后,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進行了統一審議,并對《決定(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有組成人員提出,建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將“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十八小時內恢復供水”修改為“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作了相應修改。
二、有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對再生水使用的規定建議分兩款表述。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作了相應修改。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垃圾”行為,上位法對其法律責任已有新的更嚴格規定,建議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作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作了相應修改。
同時,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后形成的《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相抵觸,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