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5年4月27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市水務局局長 李勁松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將《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新修訂的《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等文件,對城市供水提出了一些新要求;2024年,我市啟動水務一體化改革工作,目前,涉水行業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市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由城鄉建設部門調整為水務部門,各縣(市)區一體化改革正在推進。為確保《條例》與上位法銜接一致,及時固化改革成果,為水務一體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需要修改相關條款。
二、修改過程
《條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實施類立法項目,在市人大指導、市司法局的支持下,我局于2024年10月組織開展《條例》調研起草工作,2024年底啟動《條例》修改工作,先后征求城市建設、自然規劃、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市直部門和各縣區政府意見,通過市水務局門戶網站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并就《條例》內容多次與市司法局協商修改。
為提高《條例》修改質量,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工委專題聽取《條例》修改進展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有關專家集體討論,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見,再次對《條例》修改完善。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已對《條例》完成了公平競爭審查,隨后我局配合市人大向省人大匯報修改情況并完善修改稿草案。鑒于此次修改幅度較小,擬采取修改決定的方式進行。
4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草案)》,最終形成《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決定(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五十八條,此次修改二十七條,刪除一條,增加一條。修改主要涉及行業主管部門調整、信息化建設管理、再生水規范利用等內容。
一是調整主管部門。根據我市水務一體化改革情況,草案明確本市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關監管活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對法律責任實施部門等涉及主管部門的條款一并予以修改(第五、十五、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四十四、五十二至五十六條)。
二是增加新科技應用和信息化管理要求。鼓勵在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建立城市供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逐步接入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第十三、五十條)。
三是規范再生水利用。依據修改后的《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對再生水利用提出剛性要求,規定市政、園林、環衛、施工、洗車等用水,應當采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第三十八條)。
四是對水表計量爭議處理、水費催交、二次供水收費等內容進行修改,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第三十二、三十五、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