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號
《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25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
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5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加強黨建引領,完善治理機制,構建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多元化參與、多網格合一的基層治理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農村以及其他特定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依托,綜合運用各類資源、信息化技術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實施管理。
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網格化服務管理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加強網格員培訓,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信訪、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協同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網格分為城鄉社區網格、農村網格和專屬網格。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網格內向下延伸劃分微網格。
城鄉社區網格是指以居住小區或者若干樓院為單元,一般按照三百至五百戶或者一千人左右劃分的網格。
農村網格是指以村民小組或者農村集中居住區域為單元劃分的網格。
專屬網格是指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等特定管理區域為單元,按一定規模劃分的網格,實行主管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
第九條 網格劃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規模適度、邊界清晰、全域覆蓋、便于服務、有利治理的原則,科學劃分、動態調整。
第十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建、政法綜治、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信訪、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各類網格進行統一整合。
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統一網格開展工作,不再另行單獨劃分。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網格應當配備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等服務管理人員。
城鄉社區網格的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可以由社區工作者擔任;農村網格的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可以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網格長、專職網格員應當按照規定選聘。兼職網格員可以由本村或者社區黨員、村(居)民代表、小組長、樓棟長、物業服務人員、志愿者等擔任。
網格服務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網格員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探索小區類、院落類、街區類、樓宇類、園區類等不同類型的微網格基層治理模式,推動服務管理延伸覆蓋到更小單元。
第十三條 網格服務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網格長負責統籌協調所屬網格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二)專職網格員負責所屬網格的具體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日常巡查走訪,發現、報送、辦理或者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三)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三)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依法采集、更新網格內基礎信息;
(三)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見、建議,反映群眾訴求;
(四)協助辦理公共事務、開展公益活動、代辦公共服務事項;
(五)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六)走訪巡查、及時報告問題,協助有關部門予以處置,普及相關安全防范知識;
(七)協助排查走訪特殊人群,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控等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六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網格事項分級分類辦理制度,建立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事件上報、任務交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督辦評價等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及時反饋的工作流程。
網格員走訪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登記上報,并在職責范圍內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及時上報并協助解決。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接到相關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者轉辦;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者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應當協調解決。
有關單位應當主動承接、及時辦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并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村民居民、志愿者、社會組織,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群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引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機關工作人員等定期進網格,依法開展法律服務、矛盾化解、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平臺資源,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共享共用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事項的上報、受理、流轉、辦理、反饋和核查等流程應當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運作。
網格化服務管理數據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務服務平臺互聯,與有關部門實行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單位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格化信息安全管理,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保證數據資源以及服務管理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各項待遇,根據實際給予符合條件的兼職網格員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