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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合肥人大:2025-04-10 08:52稿源: 合肥人大

     

    關于《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

    (草案)》的說明

     

    ——20241024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將《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立法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貫徹國家部署的需要。年來,國家先后多次印發停車方面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結合城市交通管理實際,推動制定地方性停車管理法規制度,為依法治理城市停車問題提供法治保障。

    促進規范管理的需要。目前,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執行的是2017年實施的《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政府令191號)(以下簡稱《辦法》),隨著城市發展、政府機構改革,該《辦法》在職能劃分、管理體制、執法監管等方面,與當前停車場管理實際不相適應。為進一步規范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制定《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三)緩解停車難題的需要。當前我市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中心城區及老舊小區的停車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公共停車泊位結構不合理。為助力緩解我市停車難、停車亂等問題,促進動靜態交通平衡,通過立法制定《條例》意義重大。

    (四)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隨著新能源車輛普及、智慧停車發展、共享停車推廣,停車場管理面臨充電設施監管不到位、信息數據接入不深入、共享停車意識欠缺等新的矛盾。為有效應對停車場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立法過程

    《條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實施類立法項目,在市人大常委會主導下,市城管局組織開展《條例》調研起草工作,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后,向市政府報送了草案送審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進行了審查,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并通過市司法局門戶網站以及“法治合肥”、“合肥發布”等微信公眾號廣泛征求社會意見,開展專家論證。在此基礎上,市司法局會同市城管局對文稿進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10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同意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51條,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全面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一)科學劃分停車場種類。前,我市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管;專用停車場中住宅小區停車場由物業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專用停車場由管理單位管理;路內停車位由公安機關管理。《條例(草案)》結合我市停車場管理實際,并參考成都等立法先發城市停車場劃分情況,將機動車停車場劃分為公共、臨時、專用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第二、五十條)。

    理順停車管理體制一是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市政府統攬全局,縣(市)區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將停車場納入鄉鎮(街道)網格化管理范疇,組織協調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委會、業委會等開展停車自治工作。二是細化管理職責,明確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三是強化聯動管理,建立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打通停車場管理中的信息壁壘、提高部門監管合力。(第四、五、三十八、四十三條)

    )優化停車供給結構。一是堅持規劃引領。明確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編制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建設臨時停車場。倡導利用閑置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依據法規,明確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范圍內以及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場要求。三是利用地下空間。支持利用公共設施地下空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停車場。四是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授權市、縣(區)政府給予建設資金獎補。(第七、八、十、十三至十七、十九條)

    )規范停車場使用管理。一是對獲取經營權以及停車收費標準、減免情形等作出規定。二是對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運營服務、車主停車行為作出相應規范要求。三是規定提供經營服務的公共、專用、臨時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了具體程序手續。四是結合立法調研情況,對群眾反應強烈的“僵尸車”、非充電占用充電位等問題作出規定,回應社會關切。(第二十四至二十七、三十、三十一至三十七條)

    )提升停車治理智能化水平。一是以構建“全市一張圖”為目標,市城管局牽頭建立停車場基礎數據庫,推動市級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功能升級。二是要求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技術規范,將數據信息接入市級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三是支持各類停車場開展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或改造,發展預約停車、泊位查詢、在線支付等智能化、便民化服務。(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條)

    )破解重點區域停車難題。一是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區域,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停車場建設統籌協調推進機制,制定片區停車改善方案。二是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景區景點及活動場所周邊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時,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場或臨時擴充路內停車位。三是交通客運場站、醫院、中小學校等區域,公安機關可以視情設置臨停快走泊位。四是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單位,其周邊道路具備臨時停車條件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向公安機關申請設置路內停車位。五是推進錯時共享停車。倡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專用停車場,通過協議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予以免備案管理。(第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一、四十二條)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行業自律、充換電設施建設及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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