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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條例

    合肥人大:2025-04-10 08:50稿源: 合肥人大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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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條例》已經2025111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3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6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41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合肥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條例》

    的決議

     

    20253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條例

     

    2025111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3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交通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套建設、獨立建設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以及路內停車泊位的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多方投資、社會共治、方便群眾的原則,加大公共停車資源供給,促進城市停車規范有序。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資源共享、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用地保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撤除和日常監督管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的道路交通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收費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倡導綠色出行,鼓勵公眾合理用車、減少出行停車需求。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劃,依法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劃中應當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內容。

    第八條  實施城市更新動,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在學校、醫院、辦公樓、商業區、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應當結合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和周邊區域交通條件,合理規劃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模。

    在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公路客運站以及公交樞紐應當規劃建設換乘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建停車場用地保障,利用符合條件的政府儲備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建改建預留土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邊角空地等增建停車場。

    支持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道路以及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但不得影響地上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地方性標準,合理確定配建指標并進行評估,實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一  、縣(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與城市地塊的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機動車停車位,同步配建規定比例的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劃要求建設機動車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鼓勵建設機械式智能化的立體停車場,并在項目申報、規劃辦理、用地保障等方面簡化有關手續。

    第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機動車路內停車

    設置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嚴格控制總量,與道路交通狀況以及交通承載能力相適應,優先保障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通行。

    建立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減少或者增加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十四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單位,其周邊道路具備停車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機動車路內停車位。

    第十五條 下列路段和區域不得設置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

    (二)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周邊一定范圍;

    (三)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醫療救護通道;

    (四)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路段和區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除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路內停車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周邊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數量已能滿足該區域的停車需求,無需額外設置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

    (三)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

    十七  交通客運場站、醫院、中小學校等周邊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在其周邊設置臨時停區域,并示臨時停時長。

    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旅游景區及活動場所周邊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臨時調整路內停車泊位并公示。有活動結束后,臨時設置的停車區域、路內停車位應當及時撤除。

    遇有自然災害或者惡劣天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確定臨時停車區域。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十八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本地配建標準,依法監督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配建標準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制定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范,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停車場運營、錯時共享停車工作的指導。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違反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

    二十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級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有關數據信息。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停車場相關數據接入規范,推動機動車公共停車管理與移動互聯網的融合發展,應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車路協同等新技術,實現停車場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鼓勵和支持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主體進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二十一  鼓勵政府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運營主體。

    二十二  實行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備案工作制度。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申請備案的停車場,應當進行實地勘驗。

    二十三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經營管理、車輛停放、設施維護、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等制度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主體應當加強新能源汽車與其他車輛的分區停放引導。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級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傳輸信息數據。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運營主體以及提供互聯網停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用戶信息。

    第二十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收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其收費標準由市、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建立定期評估機制,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運營主體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制定停車收費標準。

    第二十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應當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

    城市中心區外圍公交樞紐、軌道交通站點的換乘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實行換乘優惠收費。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設置一定的免費停時間。

    第二十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動機動車共享停車工作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停車場,在具備保障安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通過協議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停車場納入網格化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停車自治和停車資源管理與利用工作。

    二十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管理,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以及其他事項進行公告,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設置地樁、地鎖以及其他障礙物的方式侵占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依法取得專屬使用權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廢棄機動車輛。道路范圍內的廢棄機動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公共停車場內廢棄機動車輛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引導車輛所有人自行清理,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者撤除機動車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的方式,侵占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三十三  本條例自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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