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0月25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瞿曉陸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月25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已比較完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之后,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統一審議,并對《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有組成人員提出,建議《修改稿》第六條增加功能型無人車的內容。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作了相應修改。
二、有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將《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可以簡化有關測試流程和項目”修改為“應當簡化有關測試流程和項目”。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作了相應修改。
三、有組成人員提出,建議《修改稿》應當明確功能型無人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的概念。經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對功能型無人車進行定義超出地方立法權限。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相抵觸,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