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次會議代表議案
第 5 號( 類 號)
案由: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力度 的議案
領銜代表姓名: 孔振 代表證號碼: 402
領銜代表所在代表團: 蜀山區 附議代表共 12 名
領銜代表通信地址:高新區生物醫藥園支路13號
領銜代表聯系電話: 13956008888 郵政編碼:230088
議案全文(A4紙打印附后)
附注:原件請用鋼筆填寫,內容要詳細,字跡要清楚;
需提供原件和電子版。
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簽名附頁
標題: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力度的議案 |
||||
代表已認真審閱了解議案內容,同意聯名附議共同提出 |
||||
代表姓名 |
代表團 |
通 信 地 址 |
郵 編 |
聯系電話 |
傅強 |
|
潛山南路188號蔚藍商務港C座803室 |
|
18955115958 |
付權 |
蜀山團 |
安徽廣利醫療股份有限公司 |
|
13998573888 |
朱莉萍 |
蜀山區 |
西園新村小學南校 |
|
18056051665 |
王明明 |
蜀山區 |
習友路1688號合肥八中 |
|
13721064252 |
王飛 |
蜀山區 |
蜀山新產業園沁源路688號 |
|
13905511877 |
熊世林 |
蜀山團 |
安徽華熊科技有限公司 |
|
18655755715 |
沙劍 |
蜀山團 |
南崗鎮瓦屋村民委員會 |
|
18055125777 |
胡曉玉 |
蜀山團 |
環湖東路109號 |
|
17756002901 |
楊靜 |
蜀山團 |
合肥新橋機場 |
|
19942435689 |
釋智雨 |
蜀山區 |
開福寺 |
|
18656565695 |
王業樵 |
蜀山團 |
井崗鎮文明辦 |
|
13605691792 |
裴 兵 |
蜀山區 |
合肥市合掌路99號 |
|
13955167542 |
說 明 |
除代表簽名文本外,需同時提供打印文本 |
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力度的議案
案由:
2016年以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基層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部署下,加大了強制執行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習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感受還有一定的差距。繼續加大強制執行執法力度,提高強制執行工作效率,有效解決執行不力和恢復執行難的現象,勢在必行。
案據: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事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誠信基礎,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權利義務、實現定分止爭,而執行工作則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最終化解矛盾,徹底解決糾紛。因此,執行的過程必然是司法活動中各種矛盾劇烈沖突、對抗性最強的過程。
根據中共中央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出臺《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為全面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從2018年4月份起在全省法院集中開展“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基層人民法院加大了強制執行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中共中央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指出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2018年10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也開誠布公地指出了當前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1、各地工作開展不夠平衡;2、執行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3、執行隊伍仍然存在不適應問題(包括一些地方執行隊伍老化,力量不足,知識儲備滯后,能力素質跟不上形勢任務需要。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及亂執行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數執行人員吃拿卡要、作風不正、違法亂紀甚至貪腐瀆職問題仍然時有發生。)4、聯合懲戒體系還未能實現全覆蓋。5、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認識不統一。
客觀地說,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各基層人民法院對于強制執行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不可回避的是,如前下所述的問題也都存在且亟待改進。
方案:
1、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積極爭取合肥市委、市政府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更多的支持,爭取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支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作的決定,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2、 優化人民法院執法執紀監督員結構,選聘執行執法監督的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了解、熟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例如檢察官、高校從事法律教學的教師、律師等);
3、 擴大外部監督強制執行工作的范圍,將全部執行案件納入被監督的范圍,避免選擇性監督,“監督成績,回避問題”的現象;
4、 設立執行工作外部監督機制,各人民法院院長(或分管執行的副院長)作為執行工作責任領導,應對于“兩代表一委員”根據人民群眾、當事人等提出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限期解決并書面反饋;
5、 加強執行信息化工作,讓當事人、代理人可以及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