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5年3月28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3月18日
合肥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信息化管理、精細化服務、多元化參與、多網格合一的社會治理新模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依托,綜合運用各類資源、信息化技術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實施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眾參與、民主協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群眾自治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加強網格員培訓,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民政、生態環境、城管、信訪、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協同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網格類型】 網格分為城市社區網格、農村網格和專屬網格。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網格內向下延伸劃分微網格。
城市社區網格是指以居住小區或者開放式居住區為單元,按一定戶數劃分的網格。
農村網格是指以村民小組為單元劃分的網格。
專屬網格是指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等特定管理區域為單元,按一定規模劃分的網格。專屬網格實行主管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其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
第七條【網格劃分】 網格劃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規模適度、邊界清晰、全域覆蓋、便于服務、有利治理的原則,科學劃分、動態調整。
第八條【多格合一】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建、政法綜治、民政、生態環境、城管、信訪、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各類網格進行統一整合。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統一網格開展工作,不再另行單獨劃分。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網格員】 網格應當配備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等服務管理人員。
城市社區網格的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可以由社區工作者擔任;農村網格的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可以由村干部擔任。專職網格員應當按照規定選聘。兼職網格員可以由本村(社區)黨員、村(居)民代表、小組長、樓道(棟)長、物業服務人員、志愿者等擔任。
專屬網格服務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網格員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微網實格】 鼓勵探索小區類、院落類、街區類、樓宇類、園區類等不同類型的微網格基層治理模式,推動服務管理延伸覆蓋到更小單元,構建城市社區網格、農村網格、微網格和專屬網格治理體系。
微網格應當配備微網格長,可以由兼職網格員擔任。
第十一條【網格員職責】 網格服務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網格長負責統籌協調所屬網格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二)專職網格員負責所屬網格的具體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日常巡查走訪,發現、報送、辦理或者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三)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兼任微網格長的,負責統籌協調所屬微網格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可以組建網格化服務管理隊伍。
第十二條【履職規范】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三)態度蠻橫、行為粗暴;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事項內容】 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依法采集、錄入、更新網格內人口、家庭、單位等基礎信息;
(三)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見、建議,反映群眾訴求;
(四)協助辦理公共事務、開展公益活動、代辦公共服務事項;
(五)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六)走訪巡查、及時報告問題隱患,協助有關部門予以處置,普及相關安全防范知識;
(七)協助排查走訪特殊人群,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控等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四條【工作機制】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網格事項分級分類辦理制度,建立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事件上報、任務交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督辦評價等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辦理流程】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及時反饋的工作流程。
網格員走訪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登記上報,并在職責范圍內自行處置;不能自行處置的,及時上報并協助解決。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接到相關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者轉辦;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者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應當協調解決。
有關單位應當主動承接、及時辦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并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社會共治】 鼓勵支持村民居民、志愿者、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引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機關工作人員等定期進網格,依法開展法律服務、矛盾化解、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十七條【信息化平臺】 市、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使用全市統一、共享共用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事項的上報、受理、流轉、辦理、反饋和核查等流程應當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運作。
網格化服務管理數據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務服務平臺互聯,與有關部門實行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數據安全】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格化信息安全管理,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保證數據資源及服務管理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網格員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落實專職網格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根據實際給予符合條件的兼職網格員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