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合肥市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82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712


     

    合肥市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推進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管理,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和設備,包括體育場館、體育公園、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廣場、健身步道,學校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

    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條【基本原則】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導、多方參與,提升改造、增加總量,科學布局、加強監管的原則。

    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投入保障機制、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做好相關工作。

    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林業和園林、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

    條【場地規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市、縣(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納入體育設施專項規劃,優先在覆蓋人口較多、供需矛盾突出的社區增建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涉及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條【摸清底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梳理更新可以用于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城市空閑地、邊角地、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廠房、建筑屋頂等空間資源,以及可以復合利用的城市其他設施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可以用于建設健身設施的非體育用地、非體育建筑目錄或者指引。

    鼓勵社會力量申請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城市空閑資源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進行自主經營管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化審批程序,制定獎補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條【供地模式】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向社會力量以租賃等方式提供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土地,租期不超過二十年

    以先租后讓提供土地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成開放并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當繼續用于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條【場地設施補短板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單項或者綜合類體育場館。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游泳池、體育公園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廣場、籠式多功能運動場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室內健身俱樂部、室外健身廣場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應當具備應急避險功能,配套建設停車、通訊、應急救援以及無障礙設施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滿足不同人群健身需

    第十一條【體育公園】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周邊居民人口數量,建設集合各類體育場地設施的體育公園。

    在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園時,應當配套建設多功能運動場地等各類育場地設施

    第十二條【健身步道】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山地、河道湖泊堤岸、灘涂濕地等資源,建設健身步道、綠道網絡,對現有符合健身步道和綠道標準的區域補齊健身步道、綠道標識。

    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條寬度不低于兩米,長度不低于五千米的健身步道。具備條件的居住區周邊,應當建設線形長度不少于一千米或者環形長度不少于三百米的健身步道。

    第十三條【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重建、改建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其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條【學校體育設施配建】 新建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適時予以更新,并應當根據向社會開放的實際需要,配置與教學區域的物理隔離設施。

    已建成學校應當按照便于管理、開放共享的要求進行體育場地設施安全隔離改造。 

    十五條【居住區體育設施配建】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建體育場地設施,并按照規定納入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合同約定和施工圖紙審查。

    新建居住區體育場地設施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驗收未達標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區未達到規定配建標準的,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和城市更新行動補建體育場地設施。

    第十條【其他體育設施配建】 鼓勵社會力量商務辦公區、產業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社區中心等建設室內外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條【公共體育場地設施開放】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用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產權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確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但應當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消防救援等人員實行減免。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符合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停止開放原因以及時間,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等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十條【學校體育設施開放】 公辦中小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在課余時間、寒暑假和節假日向公眾開放并公布開放時間。公辦高等院校應當創造條件,利用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勵民辦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在非教學時間向公眾開放。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場地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可以采取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村民委員會、社區民委員會共建、共享的方式,面向轄區內居民有序開放。

    第十條【其他體育設施開放】 鼓勵國有業、事業單位向公眾開放內部健身場地設施。

    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地建設健身場地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

    鼓勵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產權單位引入社會力量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運營

    二十條【管理職責】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標明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名稱、使用方法、開放時間、聯系方式,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作出明確警示說明;

    (三)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巡查并及時維修、保養;

    (四)維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開放時的公共秩序;

    (五)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條【信息化建設】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公布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名錄,為公眾提供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預訂、地圖查詢、賽事報名等服務。

    鼓勵對各類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進行智能化改造,將人流量、場地設施使用等信息實時上傳到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全民健身場地設施信息和健身數據實時更新共享。

    引導支持建設智慧健身中心、裝配式社區智能健身房。

    二十二條【場地普查】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進行普查,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十三【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侵占、破壞公共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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