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328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311

     

    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技和產業創新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國家科技創新中心,服務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鼓勵創造、推動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和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體系和協調機制,落實屬地責任,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保護與促進相關職責。

    市、縣(市)區著作權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保護與促進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林業和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與促進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商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與普及教育,推動廣泛開展發明創造活動,引導全社會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公平競爭文化氛圍,培育新時代知識產權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

     

    第二章    

     

    第七條【制度體系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建立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糾紛多元調處等協同一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第八條【快速審查】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依法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第九條【預警機制】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預警機制。

    市、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為有關產業和企業及時提供預警和引導服務。

    第十條【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生產、流通、運用、共享等環節知識產權保護,引導市場主體做好數字產品、數字服務的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和侵權風險防范。

    第十一條【溯源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監管、信息系統,及時發現案件線索,實行知識產權溯源保護。

    第十二條【檢驗鑒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檢驗鑒定能力建設,培育知識產權檢驗鑒定、商業秘密鑒定等機構,推動知識產權檢驗鑒定專業人才培養和檢驗鑒定機構規范化管理。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專家庫、技術調查官庫,為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提供專家人才支撐。

    第十三條【信用體系建設】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體系,依法對重復侵權、故意侵權、惡意訴訟等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實施懲戒。

    第十四條【誠信申請】知識產權主管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搶注以及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第十五條【長三角一體化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保護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重點品牌保護名錄、高價值專利保護名錄、優質地標產品保護名錄互認機制,實行資源共享、業務合作、執法協作,線索通報、證據移交、案件協查、聯合辦案、信息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

    逐步建立上海張江、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知識產權一體化保護機制。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名錄,聯合開展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群體性侵權等違法行為處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絡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開展網絡生態治理,打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利用知識產權訴訟進行投機性牟利等行為。

    市、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認定,依法查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七條【糾紛快速處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快速調解、裁決工作機制,開展案件繁簡分流工作,縮短辦理周期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電商平臺、展會、專業市場、進出口等重點領域和環節,建立快速處理通道,實行簡易案件和糾紛快速處理。

    第十八條【司法刑事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依法支持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同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環節的協調配合。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及法院辦理知識產權疑難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技術專家的意見,發揮技術專家協助司法審判、行政執法等工作技術事實認定的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逐步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公益訴訟工作。

    第十九條【行業自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提高保護意識,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

    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自治,建立知識產權維權保護規范,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勸阻、懲戒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條【平臺保護】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侵權投訴處理行為。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展會保護】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積極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舉辦時間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可以在展會舉辦期間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公布糾紛處理機構的聯系方式、糾紛處理規則等信息,并接受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部門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社會參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保護志愿者服務隊伍,組織學校、企業事單位、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糾紛多元調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知識產權調解仲裁機構建設,建立調解、仲裁對接機制,實行調解與仲裁確認、司法確認融合。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案件多發區域建立調解、仲裁優先推薦機制鼓勵市場主體訂立合同時選擇調解、仲裁等化解糾紛方式。

    逐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公證試點,支持公證機構在知識產權案件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環節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創造和轉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原始創新、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領域基礎性專利的挖掘和布局,鼓勵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交叉前沿研究平臺、產業創新轉化平臺、高等院校以及濱湖科學城等原始創新知識產權的創造和轉化。

    第二十五條【分析評議】逐步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綜合分析與評估,防范和化解知識產權風險。

    第二十六條【專利導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導航制度,建立專利導航項目成果數據庫,推動專利導航標準化建設,培育、引進高水平專利導航服務機構。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專利導航。

    第二十七條【高價值專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建設產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培育具有核心技術和規模化應用前景的高價值專利,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依托重大科研項目和科技創新平臺,培育擁有核心高價值專利的企業,建設具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集群。

    第二十八條【品牌戰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大對馳名商標保護,培育國際、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商標品牌。

    推動區域公用品牌建設,促進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打造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

    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融合。

    支持集成電路企業申請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加強涉農知識產權運用,推廣優秀農業、林業植物新品種,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實施版權創新發展工程,支持開展作品著作權登記,推進文化創意、時尚、軟件、影視及融媒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與產業轉化

    第二十九條【傳統領域開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遺傳資源、傳統文化、民間文藝、傳統知識等領域的知識產權開發與利用。

    第三十條【市場化運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的市場化運營機制和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推進知識產權與創新資源、產業發展、金融資本融合。

    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設,發揮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服務機構等在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主體作用。

    推動建立全國性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建立以技術經紀人為主體的知識產權轉化機制推動與技術市場融合發展,促進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高效便利。

    第三十一條【試點示范建設】市、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縣區和園區建設,支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建設,支持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建設。

    第三十二條【服務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支持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

    第三十三條【產學研協同轉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企業推廣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應用,建立產學研一體化模式,引導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

    第三十四條【知識產權聯盟】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業事單位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專利池,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支持自主知識產權權利人參與標準制定,鼓勵將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

    第三十五條【多元轉化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專利開放許可、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推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知識產權技術供給與企業知識產權需求市場化配置,實現知識產權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制創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建立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投資融資體系。

    逐步設立知識產權基金,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現有核心知識產權、具有行業前景和技術趨勢的前沿技術。

    第三十七條【金融產品與服務】金融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證券、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合規性承諾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交流合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積極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合作交流活動。

     

    第四章    

     

    第四十條【服務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機構自治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管理體系。

    制定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措施,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創新。

    開展行業自查與自律倡議,鼓勵開展社會信用承諾,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考核評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考核評價、通報約談機制,引入第三方評價,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綜合考核、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第四十二條【典型案例發布】建立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年度行政、司法、仲裁、調解等領域典型案例。

    第四十三條【管理指引】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等有關單位的指導,引導其建立和完善內部保護機制。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范機制建設。

    第四十四條【公共服務清單】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等一窗受理和代辦服務。

    四十五條【法治保障】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際化、規范化的要求,規劃、建設創新法律服務區,打造區域性法律服務中心,提供高端法律服務。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咨詢、代理、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法律專業培訓等公共法律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

    第四十六條【維權援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網絡加強維權援助與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等工作的銜接

    建立社會共治維權援助工作機制,推動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力量參與維權援助。

    第四十七條【海外知識產權應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預警與應急管理機制,指導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工作,鼓勵、引導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保險業務。

    落實涉外執法協作機制,積極穩妥做好調解和查處。

    第四十八條【經費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稅收優惠】稅務部門應當落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稅收優惠服務政策;依法將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列入研發費用支出。

    第五十條【機構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開展集快速預審、確權、維權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等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平臺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有條件的可以設立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第五十一條【信息化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體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實行知識產權基礎信息開放共享,免費為創新主體提供證據保全、確權存證、維權應用、知識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人才培養】、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人才教育培訓,將知識產權特定人才類別納入年度重點產業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建立知識產權人才評價體系,探索開展知識產權分類人才評定;建立人才保障和激勵機制,對知識產權工作作出突出貢獻人員,符合條件的鼓勵申報合肥市重點人才項目。

    建立知識產權專家庫,逐步設立院士等高端人才知識產權服務中心。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專業、課程,鼓勵科研院所、服務機構、創新主體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第五十三條【容錯機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在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序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法律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實施時間】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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