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合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926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98


     

    合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投資吸引力和發展競爭力,推動合肥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之都,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承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區域協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相關城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促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服務體系,協同打造長三角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六條【自貿區創新】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條【宣傳引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條【市場準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子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條【企業開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開辦手續。企業申請設立實行集成辦理、一網通辦,有關事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為新設企業免費刻制印章,向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數字證書,提供免費郵寄服務。

    本市逐步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企業檔案電子系統,為企業提供智能移動終端方式網上綜合查詢服務。

    本市逐步實行依托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的智能審批。

    市場主體變更經營者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后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成立日期等事項保持不變。

    第十條【經營許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時,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有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不得將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作為辦理有關經營許可事項的條件。

    第十條【歇業制度】 本市建立市場主體歇業制度,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報暫時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注銷】 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對承諾已完成清稅、不涉及稅務事項、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依法清算后及時辦理注銷。

    本市推行證照并銷改革,逐步實行同一登記機關企業注銷與行政許可注銷同步辦理。

    第十條【公平獲取公共資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本地企業和外來投資企業實行無差別對待,依法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員、土地等生產要素和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規定。

    第十條【公用事業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確保市場主體獲得無差別連接和服務。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 本市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完善交易目錄,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信用等信息。

    第十條【跨境貿易】商務、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優化口岸業務辦理流程,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有關單證,推動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本市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各收費主體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口岸收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條【總體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簡化網上辦理環節和流程,豐富網上辦事引導、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簡單便捷、好辦易辦的服務體驗。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負責統籌、推進、指導政務服務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清單和辦事指南,明確有關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線上線下并行提供服務。政務服務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等的評價制度,評價和回復應當公開。

    第十條【政務服務大廳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建設,建立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場所、配套設施等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統一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中心或者服務站名稱、標識,實行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本市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中心(站),在窗口實質運行、全流程集中辦理。

    十九條【政務服務窗口】 本市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置綜合辦事窗口,實行一窗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服務窗口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限時辦結,以及預約、延時、幫辦代辦等工作機制。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專門窗口,處理現場投訴。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拒辦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

    第二十條【證明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內容,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公布。

    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條【告知承諾制】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審批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申請人有比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條【政務數據共享】 數據資源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建立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實行各部門、各層級、各業務系統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數據信息共享和應用,能夠通過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提供。

    第二十條【電子證照、印章】 本市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按照標準制發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市建設電子印章公共服務平臺,提供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在工程建設、開辦企業、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條【稅務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精簡辦稅材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辦理時限,縮減辦稅時間,擴大使用電子發票的范圍,逐步實行全程網上辦稅。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完善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

    本市逐步實行市、縣(市)區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納稅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套材料、一次辦結、水電氣零材料聯動過戶。

    第二十六條【辦理建筑許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推行多測合一、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逐步實行容缺后補、告知承諾等機制,允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區域評估】 在省級以上開發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水資源、文物資源、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行統一評估。

    區域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由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章  支持保護

     

    第二十條【政策兌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惠企政策兌現工作機制,建立惠企政策線上兌現平臺

    二十九條【履約踐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因國家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補償機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各項賬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采取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行為。

    第三十條【融資擔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立資本補充、代償補償和擔保費用補貼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鼓勵和引導融資擔保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及擔保服務。

    第三十條【金融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貸規模和比重,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融資成本。

    第三十條【規范涉企費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辦理各項退稅退費。

    本市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和保證金,推廣金融機構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和高標準保護,打通知識產權全鏈條,突出高價值專利培育,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量質齊升;聚焦轉化運用,提升知識產權對經濟的貢獻度;引領各類市場主體通過確權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決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快速處理機制,加大侵權違法行為聯合懲治力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促進知識產權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金融產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融資租賃和知識產權保險業務。

    第三十條【市場拓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企業拓展市場,組織開展產業配套供需對接活動;組織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產品推廣應用,發布推廣應用目錄;圍繞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建立本市工業品產銷對接平臺,開展創新產品推廣及宣傳活動。

    第三十條【人才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開放、精準、有效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做好各類人才落戶、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生活補貼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平臺,實行機構監管、勞動者求職、企業用工等服務一網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咨詢等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際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場景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城市場景創新工作,圍繞重點產業鏈,依托新技術、新產品,發布場景清單,組織場景對接,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新領域。

    第三十條【企業訴求辦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企業訴求反映渠道,對企業反映的問題和訴求跟蹤督辦、限時辦結、閉環辦理。

     

    第五章  監管執法

     

    三十九條【監管事項目錄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方式、依據等內容。

    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監管依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地方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避免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

    四十條【規范現場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條【聯合執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聯合執法,明確程序、協作執法,實行不同部門之間監管標準互通、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同一部門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四十條【協同聯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相互銜接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四十條【監管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查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包容審慎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創新和發展,在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和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方式,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條【非現場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實行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以及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實施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實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監管網上流轉、全程留痕、閉環管理。

    在監管過程中獲取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柔性執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樹立創新、前瞻、協作和寬容的監管理念,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依法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公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的基本情況與執法結果。

    有關部門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責任可追溯。

    有關部門應當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四十九條【信用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建立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對市場主體提出的修復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及時告知。

    第五十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建立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社會信用主體實施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良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條【政策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第五十條【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并可以咨詢第三方機構以及企業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及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對市場主體提出的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告知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政策穩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條【多元化糾紛解決】 本市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

    有關部門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鼓勵與境外商事協調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開展法律事務的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五十條【公共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優化律師、公證、仲裁、調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探索創新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供給方式,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網上辦理的知曉率和辦結率。

    第五十條【營商環境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重點督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受理投訴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有關材料,約談有關單位責任人,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條【監督員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市場主體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及時收集與營商環境有關的意見建議等信息并向有關部門反饋。

    五十八條【盡職免責】 鼓勵先行先試和探索創新,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普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市場主體的不同需求開展普法工作,建立普法責任清單制度,細化普法內容、措施、標準和責任。

    第六十條【政策評估清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法律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評估和專項清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府院聯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企業破產處置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中的財產處置、職工安置、風險防范、信息共享、信用修復等重大事項。

     

    第七章    

     

    第六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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