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關于征求《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726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73

     

     

    合肥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營管理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生命線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以上市政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干線管廊、支線管廊、纜線管廊和纜線管溝。

    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研究解決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條【部門職責】 市城鄉建設部門是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協調機制;

    )監督、指導和統籌管理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制定全市統一的地下綜合管廊技術規程

    )監督、協調各類管線入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條【規劃編制】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及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單位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等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

    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地下管線、地下空間、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環境保護、防洪排澇、人防設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條【計劃編制】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道路建設計劃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等,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劃,并及時告知管線行業部門和單位。

    條【建設要求】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以干線、支線管廊為主的地下綜合管廊

    老城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同步建設以纜線管廊、纜線管溝為主的地下綜合管廊。

    第八條【程序要求】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有關手續。

    綜合管廊建設需穿越、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防空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九條【管線入廊】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管線應當入廊,地下綜合管廊已建成區域內的各類管線應當入廊,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無法入廊的除外。

    對應當入廊而未按照規定入廊的,管線單位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請新建管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管廊質量】 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工程地面構筑物的顯著位置設置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條【運營單位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綜合管廊,由政府確定運營管理單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或者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地下綜合管廊,應當依法簽訂投資協議并確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條【有償使用】 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交納入廊費,向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交納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由入廊管線單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協商確定。無法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入廊協議】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的種類、時間、費用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成本補貼】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期間通過收費不能彌補建設、運營成本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職責】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二)養護和維修地下綜合管廊,定期檢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配合和協助入廊管線單位施工、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管線單位職責】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管線進行日常巡查、維護; 

    (三)在地下綜合管廊內從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隱患作業的,應當制定施工方案,并征得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同意;

    (四)制定應急預案,配合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管廊遷改】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地下綜合管廊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安全保護范圍劃定】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劃定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保護范圍,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安保范圍內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單位在地下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一條【禁止性規定】 地下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開啟、占用地下綜合管廊設施

    (二)擅自進入地下綜合管廊

    (三)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害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蝕性、放射性物質;

    )覆蓋、涂改、移動、損毀地下綜合管廊安全警示標志和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

    )其他危害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檔案移交】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下列資料:

    (一)地下綜合管廊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覆土前竣工測量資料;

    (三)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地下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覆土前竣工測量資料應當同時移交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運維系統】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市級綜合管廊運維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融合。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的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綜合管廊運維管理平臺,實現綜合管廊實時動態監測,確保廊體和入廊管線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信息移交】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接收、儲存、更新管廊及入廊管線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轉致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入廊管線單位在地下綜合管廊已建成區域內的管線應當按照規劃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養護和維修地下綜合管廊的,或者未定期檢測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入廊管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管線進行日常巡查、維護的;

    (二)在地下綜合管廊內從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隱患作業,未制定施工方案并經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同意的。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入地下綜合管廊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覆蓋、涂改、移動、損毀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或者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第三十條【配套細則制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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