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
合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
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三章 檢驗與治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執行污染防治標準,并將污染防治工作作為空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內容,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禁用區域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排放分類管理;
(三)定期發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檢測情況和有關數據。會同數據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托本市大數據平臺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數據庫,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四)會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投訴舉報制度,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日常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成品油經營單位批發、銷售車用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和車用油品清凈劑等有關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和改革、公安、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五條【宣傳教育和綠色出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相關公益宣傳,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提高公眾的污染防治意識,加強環境違法行為輿論監督。
提倡市民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六條【生產進口銷售要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銷售單位在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時,應當附有生產廠家提供的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或者其他環保信息。
第七條【機動車準入】申請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未經排放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依法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測。
第八條【達標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排放機動車、拖拉機和變形拖拉機、低速汽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禁止使用區域。
第九條【舉報投訴】對涉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的投訴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予以處理和答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編碼登記,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重點工程、軌道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監督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及使用人進行編碼登記。
第十一條【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要求】 生產、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使用已編碼登記且符合本市執行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使用經檢驗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二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環評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車載裝置要求】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環保標準。
在本市銷售、在用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且達標排放的柴油車,在定期排放檢驗時免于上線檢測。
第十四條【車載裝置正常使用】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確保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等裝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的功能;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第十五條【車用燃料達標】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車用燃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與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相匹配;銷售車用燃料的,應當明示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油氣回收】儲油庫、加油站、車用汽油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確保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油氣回收裝置。
儲油庫、加油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七條【配套設施規劃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充電站、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快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新建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場所,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并嚴格落實。對既有場所應當由產權所屬單位根據地塊實際條件增配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為物流配送新能源機動車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節能環保】鼓勵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開發和應用,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公共交通、倉儲物流、港口碼頭、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動力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公務車輛、保障城市運行及管理的車輛和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型,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章 檢驗與治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排放檢驗和維護】本市實行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在用機動車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檢驗。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并按照規定進行復檢。
第二十條【抽測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在線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等相關部門可以采取現場檢測、攝像拍照等方式,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限期治理】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抽測,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外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對具備遠程排放管理功能的車輛進行定期檢驗時,應當檢查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的聯網情況。遠程排放監控設備未安裝、無法聯網或者不正常運行的,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時不予通過檢驗。
第二十三條【排放檢驗機構義務】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保證檢驗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排放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排放檢驗,不得弄虛作假;
(三)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國家規定對排放檢驗的信息數據進行保存;
(四)建立在線監控和數據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監控系統對接,實時傳送在線監控和數據等信息;
(五)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有效運轉,不得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不得損壞或者刪除視頻錄像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維修單位義務】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技術人員和排氣污染治理的測試設備;
(二) 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檢測設備;
(三)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
(四)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維修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排放達標維修項目等信息;
(五)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
(六)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行業自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機構的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管理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用重型柴油車等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一)具備安裝條件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或者遠程排放監控設備未正常使用的;
(二)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監控設備數據的;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每臺機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二)使用未編碼登記或者虛假信息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的;
(四)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監控設備等未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的;
(二)監控設備不能正常、有效運轉,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或者損壞、刪除檢驗視頻錄像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的;
(二)未實時傳輸機動車排放設備維修信息、維修記錄的;
(三)未建立維修檔案,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情況的;
(四)未實行相應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