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見
    關于征求《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肥市東流路100號郵編:23007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720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76



    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第二章  創新平臺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自立自強的戰略支撐作用,建設創新驅動發展新優勢的全國示范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原則重點】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堅持以建設創新生態體系和創新型城市形態為主線,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濱湖科學城、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全面推進創新改革,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圍繞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創新、人才支撐, 建設全過程的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科學中心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推動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臺等建設,建立支持關鍵技術突破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濱湖科學城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濱湖科學城建設,建立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優化創新環境,推動國家實驗室、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濱湖科學城整體規劃、一體建設,服務保障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第六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放在全市發展的核心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創新人才支撐等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專項發展規劃;

    (二)制定、修訂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三)逐年加大財政投入,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重點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臺建設等科技創新活動;

    (四)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建立科技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六)建立創新驅動評價機制,把創新業績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七)加強對創新主體、創新過程、創新成就的宣傳,營造尊重人才、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

    (八)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科學技術部門是科技創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工作的具體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資以及區域聯動等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科技創新工作中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有關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組織協調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高等院校培養重點產業創新人才,推動高等院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聯動等工作。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新平臺

     

    第八條【國家實驗室】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實驗室服務保障機制,實施國家實驗室建設專項推進行動,支持國家實驗室實施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為國家實驗室做好服務保障。

    第九條【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大科學裝置集中區,支持全超導托卡馬克、同步輻射光源、穩態強磁場等已建成大科學裝置性能升級,推動聚變堆主機關鍵系統綜合研究設施等新建大科學裝置建設,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化、協同化發展。

    第十條【前沿交叉研究平臺】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未來技術研究院、環境研究院等研究平臺建設,推動解決重大基礎前沿和關鍵核心技術問題。

    第十一條【高校科研院所】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設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學科協同和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的機制;支持建設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推動重大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大院大所合作平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合作共建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運營、技術研發、人才招引、成果轉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有關政策。

    第十三條【企業創新平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成果推廣等功能于一體的產業集群或者產業基地服務平臺。

    支持建立創新聯合體、技術創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建立研發中心。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投資興辦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成果供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圍繞本市重點產業開展任務導向型應用基礎研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突破。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市重點產業的核心基礎零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與基礎軟件等領域,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攻關。

    涉及國家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重大專項,可以通過定向委托、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圍繞重點產業共性技術研發、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農業種子技術等開展科技攻關。符合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成果中試】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各類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支持綜合性和專業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十六條【成果對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成果競拍會等活動,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十七條【成果交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安徽科技大市場,完善技術交易功能。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個人進入安徽科技大市場開展科技成果交易、轉化、應用。

    十八條【服務平臺】鼓勵建設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支持其建立應用型科技成果資源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收集匯聚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定期發布成果和需求清單。

    第十九條【轉化服務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和經理人隊伍建設,為科技和產業創新提供技術轉移、評價評估、掛牌競拍、展覽展示、認證認可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條【成果轉化基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基地和園區,支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建設,培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二十一條【創新主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建立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企業、領軍企業等企業創新主體的全過程培育鏈條。

    第二十二條【應用場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術應用場景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應用場景開放力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面向社會發布技術創新需求清單,推動新技術推廣應用、新業態衍生發展和新模式融合創新。

    鼓勵使用新產品、新技術,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研發和示范應用。

    二十三條【優勢產業升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推動家用電器制造、裝備制造、汽車及其零部件制造等優勢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

    二十四條【戰新產業壯大】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產業創新,促進集成電路、新型顯示、新型材料、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與各類產業的融合。

    第二十五條【未來產業培育】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布局量子信息技術、新一代半導體、精準醫療、超導技術、生物制造、先進核能等未來產業,加快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市場應用、產業鏈構建協同推進。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養】  鼓勵高等院校圍繞本市科技創新開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設立產業學院和開設新專業。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圍繞本市緊缺人才、知識產權和成果轉化專業人才合作辦學,開展定向人才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培養急需緊缺科技人才,推動人才培養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結合。

    鼓勵職業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培養高技能專業技術人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訓平臺。

    第二十七條【人才引進】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制度,編制重點單位人才需求目錄,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為引進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人才流動】  鼓勵科技創新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間合理流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人員兼職。鼓勵、支持科技人員在職或者離崗創辦企業。

    第二十九條【人才評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方式。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相關的薪酬激勵機制。

    第三十條【人才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綠色通道,在住房、醫療、家屬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為各類人才提供便利。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一條【科技創新融資】  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園區等科技和產業資源集聚區設立科技支行等專營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投貸聯動試點等融資業務;建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

    第三十二條【基金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開展創業、產業投資。

    第三十三條【資本市場】  支持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金融要素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鼓勵、支持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分支機構。

    第三十四條【融資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融資服務平臺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線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資服務。

    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通過融資擔保、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的融資成本。

     

    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三十五條【知識產權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融合。

    第三十六條【知識產權創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自主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商標品牌戰略,推動形成相關技術標準,在關鍵技術領域和重點產業培育知識產權貫標企業、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引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知識產權運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推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實施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專項工作,完善專利開放許可運行機制,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依法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深化知識產權融資服務,鼓勵、支持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第三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行政、司法、社會監督協同保護機制,推動中國(合肥)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知識產權法庭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快速查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仲裁、調解、行業自治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知識產權管理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載體建設,建立區域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四十條【決策咨詢】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專家咨詢制度,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委員會,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和決策咨詢。

    第四十一條【營商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創新規律的管理制度、科技創新評價考核機制等制度,優化科技創新投入管理和服務方式,建立科技服務平臺、科技征信體系,加強對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激勵。

    第四十二條【科技激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激勵制度,依法設置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科技服務、科技管理等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激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四十三條【創新氛圍】  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傳科技創新先進事跡,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

    第四十四條【開放合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科技創新合作交流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建設大型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各類資源共享平臺,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第四十五條【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六條【科學普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普及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普及活動,提高青少年創新意識和科學素養。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開展科學普及活動,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和展覽場所。

    第四十七條【盡職免責】  有關單位在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序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科技人員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勤勉盡責、但由于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不作負面評價,并允許其在今后仍可享受相關科技政策,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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